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2-19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8,144,270股,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95,468,942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4.3235%。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名,代表股份
股份716,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77%;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
代表股份716,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465,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6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469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甘丽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邬丁律师因疫情
防控原因远程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
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