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箭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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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2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规避风险,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
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
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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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
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及联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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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反映并要求整改,如公司仍未整
改,审计委员会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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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
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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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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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
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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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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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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