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经 2022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
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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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与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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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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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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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解释及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