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11 日(周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 288 号公司办公大楼一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斌先生
根据当地疫情管控要求,避免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参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
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8,760,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740%。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8,506,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07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0.0669%;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2,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0823%。
(3)公司8名董事、3 名监事及1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760,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760,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