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金
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对金新农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0 号),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7,056,856 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5.98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699,999,998.88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集资金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全部到位后,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8-33 号)。本次募集资金已存放于
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目前,募集资金净额已使用 0 元,余额为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截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5,022.19 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
金 5,022.19 万元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 自有资金已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号 资金额 入金额
广东天种生猪标准
化养殖项目(一期)
广东天种生猪标准
化养殖项目(二期)
合计 77,584.00 70,000.00 4,771.25 4,771.25
注: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 794.34
律师费 92.45 92.45
会计师费用 158.49 158.4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66
证券登记费 11.04
合 计 1,061.98 250.94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经营
状况和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
用,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时,全体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金
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天健审[2022]8-491 号)。经鉴证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
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金新农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新农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施婷 穆波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