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24号
致: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中通国脉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通国脉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通国脉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通国脉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名,代表股份数
人员还有中通国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5项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8,438,771股,反对3,126,56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1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1,360,035股,反对205,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名监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8,438,771股,反对3,126,56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1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