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
们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
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
之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
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提名、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仇国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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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政 殷爱荪 任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