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
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
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胡建容先生为总经
理,聘任曾志远先生为技术副总经理,聘任施政先生、王武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发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施政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 林金堂 邓乃文
日期: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