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鼎股份: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2-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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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股票简称:北鼎股份                     股票代码:300824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修订稿)
                  二零二二年十月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
属期内分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2,5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7,400,000股的0.3415%。其中首次授予594,000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73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元/股。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四期归属,每期归属
的比例各为25%、25%、25%、25%。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
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15%;并且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1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45%;并且
 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
                     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3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60%;并且
 第三个归属期      2024年
                     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4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75%;并且
 第四个归属期      2025年
                     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50%
注:1、上述“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自主研发品牌产品营业收入;
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之和,下同。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
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
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
  十三、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目             录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计划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北鼎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指
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上市规则》          指
                    月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号——业务办理》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
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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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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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和修订,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
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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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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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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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2,5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7,400,000股的0.3415%。其中首次授予594,000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73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
留148,5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68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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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和
  业务骨干(26 人)
      预留部分           148,500          20.00%        0.0683%
      合计             742,500         100.00%        0.3415%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目前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
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
  (二)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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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
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日应当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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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四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四个归属期   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
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 12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3.94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1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5.19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7.64%。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31.48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8.12%。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32.39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7.05%。
   (二)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
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
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其次,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全面提升生活品质,为满足消费者改善性饮食需求,提供
高品质厨房小家电及配套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型企业。公司对优秀的管理、研发、运营及
技术人员的需求较大,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
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
得优势。
   由此,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量,公司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核心人才的
中长期激励机制,提供更富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薪酬水平,以此应对日趋激烈的人才争夺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战,进一步降低公司可能面临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而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稳定
核心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司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的授予价格,是基于对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及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同时也设置了合理
且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助于进一步调动核心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
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2 元/股,以此将促进核心人才进一步稳定,实现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
表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的《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鼎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北鼎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
《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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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15%;并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且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45%;并
 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
                    且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60%;并
 第三个归属期     2024年
                    且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4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75%;并
 第四个归属期     2025年
                    且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50%
注:1、上述“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自主研发品牌产品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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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之和,下同。
              公司层面考核结果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各年度增长率完成度M≥100%且
      公司净利润同比各年度增长率完成度N≥10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各年度增长率完成度M<100%或
      公司净利润同比各年度增长率完成度N<10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
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归属期对应
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
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
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BUYDEEM 北鼎”自主品牌业务和 OEM/ODM 业务。其
中,公司近年来致力于发展自主品牌业务,坚持以品质取胜,不断创新产品设计,为消
费者提供兼具高品质和时尚性的厨房小家电及周边产品。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增强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和“公司
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体现了公司未来加强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的战略目标,“公司净利润”作为公
司层面整体盈利能力关键指标,能够显示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与盈利情况,并间接
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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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考核目标完成度,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计划设定的
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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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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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
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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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
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94,000 股,预留授予 148,500 股。按照实际
授予日当天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应确认的费用为 561.72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2021 年 2
月授予首次部分,2021 年 11 月授予预留部分,则 2021 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
 摊销成本
注:1、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等相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
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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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
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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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
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
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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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
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
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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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
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
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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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
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
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
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
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
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
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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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
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
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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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的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
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
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负
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
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
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则已
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归属条件。
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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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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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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