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业务管理办法》)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盈科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张康律师、马春霞律
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
事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16:0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
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甘霖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因会议召开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次会议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均采
用网络投票形式行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1,055,145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4.030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433,8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3723%。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各方通过网络连线的形式参与了本次会议。经查验,上述出
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
议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943,179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904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943,179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904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0,264,379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3,104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843,180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905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943,178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903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943,178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903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943,178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903股。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9,943,177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902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0,103,777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502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1,05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
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3,57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1,05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
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3,57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1,05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
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3,57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1,05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
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3,57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4,033,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3,57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无现场会议表决票,公司股东采用网络投票形式公布表决结果。
经查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对于《关于补
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詹瑜璞
经办律师
张 康 马春霞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