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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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00225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
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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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对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如
有必要,独立董事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若有关事项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本公司管理层进
行交流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
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
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
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意见应书面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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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
大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上市地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能限制和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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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或《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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