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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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002252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上海莱士 002252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履行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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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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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交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相关知情人员应在备忘录中签名确认。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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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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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内幕信息
给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
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或其他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对违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公司将查处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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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构成相关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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