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海装”)100%股份、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船风电”)88.58%股权、中船重工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疆海为”)100%股权、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瑞”)
“本次交易”),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
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东洲采用了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中国海装、
中船风电、新疆海为、洛阳双瑞、凌久电气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
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
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
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东洲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
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严 臻 施东辉 刘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