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
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 88.58%股权、中船重工海为(新疆)新能源有
限公司 100%股权、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 44.64%少数股权及中船重工(武
汉)凌久电气有限公司 10%少数股权(合称为“标的资产”),并拟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说明如下:
公司已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
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东洲采用了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中国海装、
中船风电、新疆海为、洛阳双瑞、凌久电气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
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
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
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东洲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
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
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之签署页)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