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 天域生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0-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监督机
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董秘办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除职工代表外的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监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
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
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
子通讯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董秘办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秘办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
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域生态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