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 天域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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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
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所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
股东”)权益变动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
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三章     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除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外,还应该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
得的股份除外)需遵守以下规定:
  前述减持的股份来源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
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本条第(一)项中减持比例的规
定,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
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对各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
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账户的,各账户可转让数
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依法对
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报告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持股变动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减持情形下的通知内容还包括:
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董秘办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
  在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公
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
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应至少提前 3 工作
日将其增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秘办;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应至少
提前 20 个工作日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秘办。
 第三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董秘办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
 第三十一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若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三十二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公司董秘办,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
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的股东,其持股比例每减少
 第三十五条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出售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包括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解
禁股份和新老划断后 IPO 前已发行的股份),每减持 1%,应披露提
示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原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的股东减持至 5%以下,
应比较该股东最近一次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的持股比例(如该股东从未发布上
述报告书或公告的以其原始持股比例或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持股比例
为准)与现持股比例,减持不到 5%的披露提示公告,达到 5%的应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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