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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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
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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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
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以
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云霞 章丽琼 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