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材
料
二〇二二年十月
四川·德阳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22 年 10 月 27 日
会议地点: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
室(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 99 号)
会议议程:
一、审议议案
二、进行表决
三、宣读决议
四、宣读见证意见
五、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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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议案二: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 4 -
议案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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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规范运作
要求持续提高,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独立董事
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调
动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现对独立董
事薪酬调整如下:
独立董事薪酬由 8 万元/年(含税)调整为 15 万元/年
(含税),发放方式维持不变(按季度发放)。除上述薪酬
及履职所需的差旅费等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调整后的独立董事薪酬标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当月起执行。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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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解决与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问题,
降低相关子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及所属
全资子公司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
装备)拟将内部有关债权以债转股方式对相关子公司实施增
资。
一、实施债转股的债权情况
本次拟实施债转股的 3 项债权如下:
的债权;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117.46 万元的债权;
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16,081.21 万元
的债权。
上述拟实施债转股的金额合计为 199,896.43 万元。
二、实施债转股企业情况
(一)二重装备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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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人员、业务等,国机重装全资设立了二重装备。
目前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已实缴),法定代表人:王晖
球,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 460 号,主营业务:
成台套装备和高端大型铸锻件、核电装备、石化装备、物流
与服务以及新兴领域装备制造等。
(二)进出口公司情况介绍。
进出口公司为国机重装的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成立
于 1993 年 8 月 1 日,注册资本:300 万元(已实缴),法定
代表人:鲁德恒,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路 1 号。
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业务领域覆盖冶金、矿山、交通、建材、
电力、水务、环保、化工等行业领域。
(三)万路公司情况介绍。
万路公司为二重装备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1
月 18 日,注册资本:5,768.9 万元(已实缴),法定代表人:
王珏,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 76 号。主营业务:
现代物流、机械制造业供应链服务、汽车销售与服务等。
三、实施债转股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根据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
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财
政部拨付国有资本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国有资本金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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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此次债转股中部分涉及国有资本金拨付形成的债权,
须转为股权。
(二)解决企业内部债权债务问题。
除国有资本金拨付形成的债权外,本次拟转股的内部债
权还包括重组改革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债权。为解决历史遗留
问题,拟将该类债权全部转为股权。
(三)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企业竞争力。
实施债转股后,将降低相关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
用,企业资产结构能够得到改善和优化,有利于企业开拓市
场,提升企业竞争力。
四、实施方案
(一)实收资本确定原则。
为不改变企业实收资本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相应债务
转入实收资本的金额拟按以下原则确定:以 2021 年末各企
业财务数据为基础,对净资产为正的企业,债转股金额中转
入实收资本的比例按 2021 年末实收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确
定;净资产为负的企业,全额计入实收资本。
(二)具体方案。
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债转股拟按如下方案操作:
股,其中 96,013.37 万元转入实收资本,87,684.39 万元转
入资本公积。债转股后,二重装备的注册资本由 300,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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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增加至 396,013.37 万元。
其中 1.72 万元转入实收资本,115.74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债转股后,进出口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加至 301.72
万元。
且全部转入实收资本。债转股后,万路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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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
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重新修订了《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关于修订国机重装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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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
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监事会重新修订
了《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主
要涉及 25 项修订内容,主要修订:
议的召开时间、书面会议通知的具体内容、会议变更的处理
方式、委托监事出席会议的注意事项及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
容、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内容、监事回避和放弃表决
的计票方式、现场计票及表决结果通知。
方可举行”改为“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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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旧制度(修订前) 新制度(修订后) 说明
号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定 参照董事会议
内容。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应 参照董事会议
月底前召开。 内容。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 增加:审计法律
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审计 会议的通知之前,审计法律部应 部收集会议提
法律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 案后,形成会议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审计法 提案提交监事
求意见时,审计法律部应当 律部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公司 会主席审定。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管理的决策。 审计法律部收集会议提案后,形
成会议提案提交监事会主席审
定。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 第八条 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 增加:明确书面
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审 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审计法律 提议中应当载
计法律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明的具体事项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 内容。
书面提议。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
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
议日期等。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参照董事会议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规则,增加书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面会议通知的 3
(二)拟审议的事项; (二)会议召开方式;
项内容。
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
书面提议; 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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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 删除
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
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
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审计
法律部。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事规则,新增加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内容。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事规则,新增加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 将 三 分 之 二 以
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上出席方可举
出席方可举行。
数的监事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增加:会议主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 人认为有必要
会议。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他有关人员列
议。
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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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内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容: 事规则,新增加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内容。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
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
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
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
日期等。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
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 事规则,新增加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内容。
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邮寄至
审计法律部。
小标题变更。
第三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三节 会议审议程序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认真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事规则,新增加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内容。
意见。
删除小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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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新增加内容。
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关联关
系时,该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披露
其关系,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
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
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
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明确注明该监事不投票的原因。
第 三 十 条 与 会 监 事 表决 完 成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后,审计法律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新增加内容。
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监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新增加内容。
其他情况下,主持人应当要求审
计法律部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
事表决结果。
小标题变更。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和会议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决议外,审计法律部工作人员对 新增加内容。
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 参 照 董 事 会 议
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 事规则,新增加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内容。
前,与会监事和列席人员、记录
和会议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 将监事会会议
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档案保管变更
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
为审计法律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等,由审计法律部安排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专人负责归集整理,交公司档案 案管理。
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审 管理。
计法律部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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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 删除:“低于”、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议 事 规则 所 称
称“以上”、“内”,含本
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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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公司审计法
律部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节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由审计法律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每年的 4 月底、8 月
底、10 月底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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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审计
法律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审计法律部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审计法律部收集会议提案后,形成会议提案提交监事会
主席审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审计法律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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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在审计法律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后三日内,审计法律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条 审计法律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召开会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法律
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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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
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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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
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邮寄至审计法律部。
第三节 会议审议程序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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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
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
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披露其关系,并应回避和
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明确注明该监事不投票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审计法律部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主持人应当要求审计法律部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
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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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法律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对于以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审计
法律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外,审计法律部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
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六条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
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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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列席人员、记录和会议工作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节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审计法律部安排专人负责归集
整理,交公司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
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上述
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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