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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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科工        公告编号:2022-047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董事 7 名,其中,1 名董事以现场方式参会,6 名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本
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由段玉峰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长姚专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沈新文先生书面辞职
报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增补由伟先生、叶雄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增补董事事项完成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提名由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2)同意提名叶雄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
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公司拟由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决定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由伟,男,1969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家粮食储
备局局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综合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购销
计划部副部长,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江西分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办公厅主任,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大悦城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22 年 4 月起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
组成员、副总裁。
  截至公告日,由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叶雄,男,1968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 年进入中粮集团,历
任上海粮油总经理秘书、中粮上海粮油进出口公司储炼厂副厂长、上海粮油团委
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叶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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