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62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
生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479-481、1810-1842、1846-1874、
书》【(2022)粤 01 民初 2171、243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严
徐等 104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书》
显示,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倩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9 月 19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
告》(2022-52)。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上述案件,现已对其中的 104 宗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徐等 104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
税合共 14,018,630.71 元;
二、驳回原告严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 260,789.11 元,由原告严徐等 104 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许倩与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立案。原
告许倩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许倩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
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许倩撤诉。
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9 月 10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
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撤诉。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
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上 海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
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