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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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郑州捷安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的人
员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板块和个人层面。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公司净利润
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的重要标志,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
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
合理、科学。
  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1%、43%的业绩考核
目标。
  对每个归属期内人员所属板块设立目标值,进行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
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属的板块前一年目标考核及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可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赵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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