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促进本行完善治理,提高本行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证券
专业人士;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指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董事
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高管层下设专门委员会工作会、条线工作会
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
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拟定本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及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
责人是所在部门和机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络人,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
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资源支持,
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控股子公司、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说
明会、策略会、投资者调研等活动需要,解答投资者及分析师提
出的问题,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席活动,参与互动交流。
第十二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对以非
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
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策略会;
(二)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三)网站与内部刊物;
(四)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
交媒体;
(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本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七)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行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沟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本行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本行网站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互动易平台;
(六)新闻财经媒体采访报道;
(七)证券机构或投资机构组织的分析师会议;
(八)投资者说明会;
(九)问卷调查;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及推介活动;
(十三)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四)其他方式。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本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本行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本行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官网投资
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本行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经营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本行可以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本行应当合理、妥
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本行许可,不
与本行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本行在核查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本行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本行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查看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本行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本行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二)本行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
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本行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行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
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
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本行股东大会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公
告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本行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情况。本行投资者
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如为现场召开可以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本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行长)
、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行如处于持续督导期内,
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董事长(或者行长)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本行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和本行官网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行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资者与本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本行应当积极配
合。本行应当承担投资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本
行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行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
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实施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原《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青岛
银发〔2015〕4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