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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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董事会秘书处是执行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处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
督促各子公司、分公司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各子公司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需抄送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
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
及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联络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
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四)对于在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关于公司
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并向董事
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情况介绍、决策文件、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等;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各子公司董事、经理及
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
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
外界透露;
(三)原则上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提供信息必须
以书面形式,由其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六)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事项;
  (十三)上市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事项;
  (十五)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入破产程序;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发生变更;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果产生重大影响;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变动;
营产生重大影响;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定或者通知;
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持股
变动意向,应在进行操作股票账户交易前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在明确操作规范后才能实施;同时应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
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
情况;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
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通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的
形式报送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
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相关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必要);
  (五)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及时上报的,或报送信息无
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将酌情对有关信息报告义务人进
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
偿责任。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
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
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或其他人员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
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
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前款所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的金额标
准为:
  (一)涉及制度第八条第(五)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八条第(五)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合同。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模板)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
      事件性质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原因及概况
  相关文件及描述
  意见与建议
      联络人             联系电话
  信息报告义务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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