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 监事会对公司调整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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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调整后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文件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
将全部用于贝达药业(嵊州)创新药产业化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改善
公司财务状况,充实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
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公司未来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适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法违规的情形;
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
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
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前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调整后的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张洋南           吴颢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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