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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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在全
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如下: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
的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
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条
款设置合法、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黄忠明:
王建衡:
何金明:
邱东亮:
黄 玮: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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