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相关人员具
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
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晶 杨旌 张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