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程科技: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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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高华[意 HC015]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13 号 1 号楼 3 层,邮编:100164
   电话:(010) 53659780 传真:(010) 53659780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华[意HC015]号
致: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郑冬梅、董成良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597,7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595%。公司部分
董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5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表公司股份95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8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关联股东应对议案1进
行回避表决,议案3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因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为重庆市璧山
区财政局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绿发城建构成关联股东。绿发城建持有公司的84,119,291股股份对本项议案回避
表决,因此本项议案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为50,232,066股。
  表决结果:同意50,096,166股,反对13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
意817,700股,反对13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87%。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4,215,457股,反对13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8%。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817,700股,反对13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87%。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3,921,857股,反对429,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3%。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524,100股,反对429,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602%。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冬梅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   杰                   董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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