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保龄宝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二
次修订稿)》,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保龄宝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有利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审议。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
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修订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修订议案涉
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交易
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