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
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中,关联交易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