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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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
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现本所接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能日新”或“公司”)的委托,就公
司实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7号)(“《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证监令第148号)(“《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7月修订)》(“《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
规范,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名单”)、
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与本计划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
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完整和有
      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2)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章均是真实的,文件复印件或
      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及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及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法律意
   见书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以及所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国能日新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国能日新的依法成立、有效存续
    国能日新系北京国能日新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6723891430号《营业执照》。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
区 西 三 旗 建 材 城 内1幢 二 层227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雍 正 ,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交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421号)同意后,公司于2022年4月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1]第ZB11418号《2018年-2021年6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4月
以及国能日新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发布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出具的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说明》,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能日新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
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如下事项: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1人,包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
在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
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出具
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激
励工具。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71.05万股,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89.2630万股的2.41%。其中,首次授予156.05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2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
总额的91.23%;预留1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1%,预留
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7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时公司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91 人)
       预留             15.00      8.77%     0.21%
       合计             171.05    100.00%    2.4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来源、数量及任何一名被激励
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
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之日至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为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于2022年度进行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
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若于2023年度进行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
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可归属期。限制
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可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1)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进行授予,则各批次归属时间安
   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40%
          部分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度进行授予,则各批次归属时间安
   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40%
          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
归属。各归属期内,当期可归属但未归属或因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本计划的禁售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安排和禁
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
     (四)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
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授予价格不得低于53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为基数,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为(A),根
据下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
如下表所示:
                                      较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25.00%        22.5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56.25%        50.60%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95.30%        85.77%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100%
  较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A)           An≦A                             A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净利润增长
率”指标以剔除本计划考核期内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度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
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比例:
 评价结果         A    B          C   D     E
 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归
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 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构、调整方法和程序、
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三、 本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公司为实施本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审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二) 本计划后续实施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本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且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早于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
 统计并予以披露,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自条件成就日起算)授出权益并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履行的各项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依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在后续阶段履行相关
审议及披露程序。
四、 本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
事关于《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的独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计划的实施进展,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说明文件,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
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以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为
目的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
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 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9月29日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实施本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书面说明文件、公司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 被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计划不存在公司董事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情
形,无需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计划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
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公
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计划不存在公司董事为激励对象或与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无需回避表决;本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孔俊杰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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