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蓝海华腾 证券代码:300484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蓝海华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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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
专户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0,800.00 万股的 0.79%。其中首次授予 131.5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预留 32.5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以 5.73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3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该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人员。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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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
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九、蓝海华腾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蓝海华腾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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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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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蓝海华腾 指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蓝海永辰 指 杭州蓝海永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预留权益 指
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指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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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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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
留住核心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以 5.73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3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该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800.00 万股
的 0.63%。目前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尚处于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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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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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4 人,为公司核心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蓝海华腾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
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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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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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为公司回购专户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0,800.00 万股的 0.79%。其中首次授予 131.5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预留 32.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8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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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职务
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核心人员(共计 84 人) 131.5 80.18% 0.63%
预留部分共计 32.5 19.82% 0.16%
合计 164 100.00% 0.79%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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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
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
予其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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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
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
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
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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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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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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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70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
为 5.70 元/股。
元;
元;
元;
(二)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
为 5.70 元/股。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
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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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技术密集型企业,稳定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队伍及稳固核心技术研发人
才梯队对公司未来几年发展尤为关键。在公司现有的现金薪酬水平有限的情况下,
为了稳定公司核心员工,公司需要为核心人员匹配具有吸引力的预期收入让激励对
象分享股权收益,以达到稳定核心员工的目的,推动公司未来持续稳定的发展。
考虑到近几年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波动剧烈导致市场价格起伏较大、员工出资能
力以及员工认购意愿等因素,同时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
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
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更为有效地实现公司、员工
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
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故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2021 年回
购方案中回购均价的 50%,为 5.70 元/股,占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53%。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
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
之第 8.4.4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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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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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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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蓝海永辰的净利润
影响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经审
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蓝海永辰的营业收入的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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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激励对
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相关总绩效、业务小组绩效、个人绩效
考核等级均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小组对应
汽车产品 业务小
解除限售 个人情况 1 个人情况 2
总绩效 组绩效
比例
A\B 100% \ 如小组内,有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不满足 A\B 或 C 条件,则个
如小组内,有激励对象个人 人按实际绩效评定解除限售条
A\B C 70%
绩效能满足 A\B 或 C 条件, 件。
则个人可以按 A\B 或 C 评定
D 0% 解除限售条件。 \
如小组内,有激励对象个人条
件不满足 A\B\C 条件,则个人
A\B\C 70% \
按实际绩效评定解除限售条
件。
C
如小组内,有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能满足 A\B\C 条件,则
D 0% \
个人可以按 A\B\C 评定解除
限售条件。
D A\B\C\D 0% 全体人员不解除限售 \
对应
通用市场总绩效 个人绩效
解除限售比例
A\B A\B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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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0%
D 0%
A\B\C 70%
C
D 0%
D A\B\C\D 0%
个人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形下,激励对象因小组考核或个人考核原因不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作为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公司主要定位于服务中高端市场,公
司是国内主流的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和中低压变频器供应商,主要产品涵盖新能源
汽车驱动产品和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主要包括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中低压变频
器、伺服驱动器等。经过多年努力,在电机控制技术的掘进路线上,在不断的技术
积累和迭代的过程中,已成功积累了充足的技术储备、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良好的
市场口碑,同时凝聚了行业内优秀的技术、营销和管理团队。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激励计划以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衡量公
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从而设定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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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设定,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该指标剔除蓝海永辰以及股份支付影响)。
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
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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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蓝海华腾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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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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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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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
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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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1.5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
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644.35 万
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2 年 11 月授予,
则 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
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
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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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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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
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五)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
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
号等内容。
(七)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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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八)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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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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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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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