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2-09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轴承”、“公司”或“本
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
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需求量加速上升
汽车市场可分为传统燃油车市场及新能源汽车市场,其中,传统燃油车市场
中德系、日系、美系及韩系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短期内市场份额不会有重大变
化,但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属于全新优质赛道,亦是我国汽
车行业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战略选择,因而,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被提
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国家非常重视其发展。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我国汽车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
的重点突破方向。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及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委
先后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推动技术与产品创新,带动汽车产业的
转型和升级。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13-2015 年,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还处
于政策扶持的爆发性增长期,产销量增长率均在 300%以上。2016-2020 年,我国
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增长率先升后降,2018 年达到峰值,2019 年随着行业规范政
策不断出台落地,淘汰了一批未达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但该年内新能源汽车
产销量仍与 2018 年基本持平。2020 年我国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但是新能源汽车
产销量的增长率接近 10%。目前,虽然我国国民经济仍受到疫情影响,且新能源
汽车补贴将于 2022 年底陆续取消,但受益于国家战略的重视和市场需求的增长,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依然快速发展,2021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和销量同比增
长速度分别为 159.52%和 157.57%。
综上,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已渡过政策扶持的红利阶段,市场真实需求
已经开启,市场需求量呈加速上升的趋势。
(2)新能源汽车领域,自润滑轴承的市场前景广阔
轻量化、低噪音、无给油等自润滑轴承所具备的优点,使得其在新能源汽车
上的运用得以快速推广。目前每台新能源汽车上自润滑轴承的运用数量已经超过
不但满足了汽车零件的功能性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汽车工业对环保的要求,比如
《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简称“RoHS”)、《关
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简称“REACH”)等环保标准,主要应用
在变速箱、座椅、车轴、铰链、发动机、转向系统、减震器等部位。随着新能源
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自润滑轴承的市场前景广阔。
风电作为现阶段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在全球电力生产结构中的占比
逐年上升,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务院也陆续
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可再生
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
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在强调风电发展重要战略意
义的同时,科学合理引导风电行业投资,为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
障。
下游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为风力发电自润滑轴承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
间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创造了有利的市
场条件。
近年来,国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文
件,提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制造强国战略重点发展领域需要大量的高端轴承
配套,轴承行业应着力进行这些轴承的工程化和产业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产品为各类轴承,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承,大功率电力/内燃机车轴承,使用寿命 240 万公里以上的新型城市轨道交通
轴承,使用寿命 25 万公里以上轻量化、低摩擦力矩汽车轴承及单元,耐高温(400℃
以上)汽车涡轮、机械增压器轴承,P4、P2 级数控机床轴承,2 兆瓦(MW)及
以上风电机组用各类精密轴承,使用寿命大于 5000 小时盾构机等大型施工机械
轴承,P5 级、P4 级高速精密冶金轧机轴承,飞机发动机轴承及其他航空轴承,
医疗 CT 机轴承,深井超深井石油钻机轴承,海洋工程轴承,电动汽车驱动电机
系统高速轴承(转速≥1.2 万转/分钟),工业机器人 RV 减速机谐波减速机轴承,
以及上述轴承的零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
(2)项目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规划要求
年)》,其指出“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
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充换电服务便利
性显著提高;到 2035 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
面电动化。”作为自润滑轴承的下游产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与普及将带来轴承
行业的蓬勃发展。
(3)项目与《全国轴承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目标相契合
纲要》,提出“十四五”期间轴承行业的发展目标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237 亿
元-2,583 亿元,年均增长 3%-6%;产量达 224 亿套-253 亿套,年均增长 2.5%-
项目的实施符合轴承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全国轴承行业“十四五”发展规
划目标的实现。
(4)项目符合《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规划要求
《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机械通
用零部件行业发展的具体目标为“突破 20 项核心通用零部件产品技术瓶颈,补
齐 20 种产品短板,产品标准和认证体系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在高端装备和重
点工程上得到批量应用。产品质量达到国际中高档标准水平,在 2 个分行业试点
推动产品质量承诺和监管机制,产业供应链和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企业综合效益
显著提高。培育 30 家高档机械通用零部件制造企业,具有专项产品的自主技术
优势,达到国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涌现 2-3 家国际知名的大型龙头企业,形成
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群。”轴承作为重要的机械通用零部件产品,是机械通用零部
件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落地有利于公司
突破轴承产品的技术瓶颈、丰富产品种类,并推动我国轴承产品标准和认证体系
与国际接轨。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迎来了快速发展期,成为国内工业领域现阶段的优质赛
道。随着政府及企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业内人才不断涌现、市场认可度不断
提升、过往的产品缺陷不断被解决,新能源汽车不仅产销量接连攀升,相关技术
也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阶段,市场前景良好。
作为新能源汽车领域自润滑轴承产品的提供商,公司需抓住行业飞速发展的
机会。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产能扩张及技术升级,使得自身技术发展及
产能增速水平能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需要,抢占新能源汽车市场自润滑轴
承的份额,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
目前,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港口机械、塑料机械、农业
机械等行业,产品的覆盖面积广、适配能力强。公司经营的自润滑轴承根据材料
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分为金属塑料聚合物自润滑卷制轴承、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
轴承、金属基自润滑轴承(如平面滑动轴承)、铜基边界润滑卷制轴承、非金属
自润滑轴承(如纤维缠绕轴承、工程塑料轴承、粉末冶金轴承)及其他轴承(如
关节轴承等)。但随着轴承行业的产品和技术不断升级,公司亦存在开发和生产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轴承产品的需要。
本次募投项目的风力发电自润滑轴承项目为公司新开发的重要业务,公司凭
借长期以来的技术积累、丰富的生产经验和优质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性能优良
的自润滑轴承产品。本项目可进一步提高公司风电机组用自润滑轴承市场份额,
抓住风电市场扩容机遇,满足客户对风电机组用自润滑轴承的需求,有望较好地
满足客户对公司高品质产品的市场需求,拓展公司新的业绩增长点。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公司需持续提高技术
研发实力,以保持与客户的长久合作和巩固公司核心技术优势。公司目前研发场
地和设备难以匹配未来自润滑轴承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虽已有健全的研发管理
体系与激励机制,但研发硬件配套不足,公司生产进程中原料及产成品的检测仍
部分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减缓了生产工艺改进的效率,降低了公司开发能
力及研发速度,不利于公司提高生产效率及成本控制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的研究院建设项目完成之后,公司研发场地将扩大,同时将购
置大量先进研发及检测设备。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巩固公司核心技术优
势,改善公司现有研发环境和设备,持续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
助于公司长期保持竞争力。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资金需求逐步增加。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净资产及偿债能力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公司整体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资本结构得到优化,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
险。
综上,从中长期来看,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在公司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增强公
司的研发及生产能力,拓展公司在自润滑轴承行业的市场份额,拓展风电轴承相
关市场,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为公司未来
市场影响力的稳步提升、公司业务的稳健发展及净利润的持续增长打下坚实的基
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自 2017 年在创业板上市以来,尚未在资本市场进行过融资。随着公司
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仅依靠自有资金较难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总需求为 44,600.00 万元,公司自有资
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支持项目建设,以增强公
司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降低公司的盈利
水平。
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提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整
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及可持续发
展。
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的特性在于有良好
且详尽的规划,在未来能够配合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使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逐步
落地。此外,股权融资能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
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虽然股权融资存在收益摊薄的问题,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
项目效益将逐渐释放,公司净利润将实现稳定增长,并逐渐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
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能够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
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
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
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
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
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合法、合
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深交所审核
同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的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
发展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并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全体
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
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
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
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潜
在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2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暂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
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为 30,000,00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的总股
本 29,801.05 万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因素的影响(如权益
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解锁等)。最终发行数
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及发行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假设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
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年同期持平;2)较上年同期增长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
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6)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总股本(万股) 29,722.20 29,801.05 32,801.05
假设 1:公司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前一年相应财务
数据的基础上保持不变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 11,632.63 11,632.63 11,632.63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2 0.52 0.5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2 0.52 0.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80% 10.80% 10.5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 2:公司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前一年相应财务
数据的基础上上升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 11,632.63 12,795.89 12,795.89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2 0.57 0.5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2 0.57 0.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80% 11.82% 11.5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 3:公司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前一年相应财务
数据的基础上上升 20%
项目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 11,632.63 13,959.15 13,959.15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2 0.63 0.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2 0.62 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80% 12.82% 12.5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 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注 2: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测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项目达产、产生经济效益也需要一定的
周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尚未完全体现之前,公司整体的收益增长速度
将可能出现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的情况,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
指标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原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
投资者关注。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2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
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
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
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
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
合法的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
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
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继续专注于自润滑轴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自润滑轴承产能进一步提升。
自润滑轴承产能的提升有利于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下游客户需求的变动,
持续为客户进行改进优化,降低时间与仓储成本,凭借产品及成本优势加速抢占
优质汽车厂商的供应份额。风力发电自润滑轴承的产业化生产,有助于公司抓住
风电市场扩容机遇,满足客户对风电机组用自润滑轴承的需求,为公司培育新的
利润增长点。同时,公司将持续引进领先的生产设备和技术,通过对产品结构、
产能布局和生产效率的持续优化,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
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
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四)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
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执行情况相挂钩。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
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