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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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熟悉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
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
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
导。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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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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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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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
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
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
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平台,即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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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
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前。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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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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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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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
承诺书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
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
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
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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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