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
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银行授信额度,进一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
营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申请增加
银行授信额度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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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陈明灿 王建敏 雷贤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