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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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山西焦煤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玉、高建平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51%股
权、及李金玉及高建平合计持有的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 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
关议案及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本次交易的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
认可。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
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
进行了回避。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安排 进行了调整 ,其中 华 晋焦煤 51%股权 交易价格由 此前 的
价格由此前的 44,263.25 万元调增至 61,620.09 万元;发行数量
由此前的 963,871,325 股调整为 1,245,566,526 股。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象、标的资产范围、发行价格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
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
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无法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与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友好协商后确定,终止与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合作协
议,由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
机构。经核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及公司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
要求。
融兴华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 500002 号《山西焦煤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山西焦煤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项目评估
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 500003 号《山西焦煤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自然人李金玉、
高建平合计持有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项目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各方协商确定。上述评估结果已
经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备案,备案编号分别为
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
作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
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
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
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
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
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本次交易项下标
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项下标的
资产最终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正式出
具的评估结果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及其他可
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
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山西
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对本次交易需要获得相
关批准、核准事项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并编制了《关于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
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交易前后公司
的控股股东焦煤集团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作
出有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无需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及业绩的提升,保证了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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