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晋焦
煤”)51%的股权和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煤业”)
就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为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
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等
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
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就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行业惯例及评估准则,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系为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
易相关定价提供参考依据。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
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
围一致,最终评估机构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评估机构本次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惯例及评估规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采用上述公认的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并实施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
方法合理、恰当,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在本次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及评估规
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选取的评
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情况,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备
案,评估结果及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系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并经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
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具备公允性及合理性。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
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