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晋焦煤”)
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说明
如下:
本次交易前,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直接持
有上市公司 54.40%的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 36 个月内未发生变化。焦煤集团持有华晋焦煤 51%
股权,通过华晋焦煤持有明珠煤业 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焦煤集团仍控制山
西焦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
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不
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
章页)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