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617
受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奥美医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
行了公告。
大楼一楼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奥美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208.812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63,326.5407万股的0.3297%。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9,121.6048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326.5407万股的14.40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奥美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 以非累积投票制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2) 以累积投票制通过《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崔
金海、程宏、贾慧庆、崔东宁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制通过《选
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蔡曼莉、谭光军、蔡天智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制通过《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选举
冯世海、杨秀梅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韦 佩
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