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9-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事项具备可行性。
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同时,本事项具有商业合理
性,有利于突出民士达主业,增强其独立性。
本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民士达亦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
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独立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
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泰和新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