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事项具备可行性。
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同时,本事项具有商业合理
性,有利于突出民士达主业,增强其独立性。
本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民士达亦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
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独立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
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