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于该公司由于第八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盛更红先生、李
华先生、尚佳君先生、张晓东先生、李建民先生、石来润先生、王清洁先生、毛新平先
生、刘新权先生、汪建华先生及王东升先生等 11 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其中毛新平先生、刘新权先生、汪建华先生及王东升先生等 4 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的资格;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公司聘用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独立意见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对此,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太钢不锈
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
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106 万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李端生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