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
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和调整,调整后的业绩考
核指标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能客观地反映外在因素影响与公司经营现状,同
时能够继续促进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
用,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本次调整不存
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
订相关文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晓慧: 王怀世: 魏颜:
侍乐媛: 毛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