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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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赛力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 3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54
人调整为 3,216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325.00 万份调整为 3,310.50
万份,预留部分由 275.00 万份变更为 289.50 万份,授予总量不变。除上述调整
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经核查,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排。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3,21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310.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66.12 元/份。
    三、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排。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77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289.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66.12 元/份。
    独立非执行董事:
付于武   刘   斌   刘凯湘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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