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2-050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周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49,210,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5,152,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4,057,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66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4,258,6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4,057,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9%。
公司独立董事胡军辉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2 年 9 月
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
至征集结束时间(2022 年 9 月 27 日 17:00),胡军辉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
委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
决议:
议案 1.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
反对 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19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鲍晨作为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审议通
过。
议案 2.00 《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梁铭明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