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经审阅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规定之情形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
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鉴于前述情况,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立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工作的要求,立信在担任公司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相关审计工
作。同时,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刘希彤 熊 辉 高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