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BJ(法)字第 09168 号
致: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
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
的,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
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公司董事长傅若清先生主持。
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 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15,287,18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492%;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7,604,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5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鉴于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无其他临时提案
审议。因无现场参会股东,会议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①《选举傅若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295,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612,5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1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②《选举毛羽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196,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13,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③《选举任月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4,943,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260,7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④《选举王蓓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4,943,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260,7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⑤《选举陈哲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193,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10,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⑥《选举卜树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4,945,6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4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263,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①《选举杨有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204,3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7%。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21,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②《选举张树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194,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9%。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12,4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③《选举王梦秋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221,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9%。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38,5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④《选举张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196,6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14,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⑤《选举李小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193,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10,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监事(股东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①《选举丁立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5,213,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531,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②《选举赵侠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14,943,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7,261,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