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 北方稀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9月28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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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9 月 28 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分、子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支持
和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应当客观、真实、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高效便捷原则。公司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方式时,应
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
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
章制度等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股东(包括现有和潜在的股东)
                    ;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
投资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网站;
 (二)公司新媒体平台;
 (三)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四)召开股东大会;
 (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六)分析师会议;
 (七)
   “上证 e 互动”平台;
 (八)邮寄资料;
 (九)电子邮箱;
 (十)传真;
 (十一)投资者咨询热线;
 (十二)电话会议;
 (十三)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四)路演;
  (十五)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六)其他与投资者沟通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投资者联系电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当公司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情况的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
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在
官方网站公示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
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归集制
度。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等应当为证券部提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提供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等必要的支持,并对提
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及公文写作能力;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素养;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认定的
需要具备的其他素质和技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
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分、子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及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
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等形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未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
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从信息披露
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确保符合信息披露规定。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调研座谈时,原则上由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董事会秘书无法参加时,应当授权具备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应素质和技
能的公司其他人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参
加。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媒体、市场或者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
疑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司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
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
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
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
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
或者口头)、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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