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与浙江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事
项的独立意见
该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以及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在
铝合金汽车零部件产品领域的业务布局,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浙江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并在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年产 12
万吨新能源汽车合金结构件项目(含结构件加工制造)”。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黄列群、徐萍平、吕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