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8 号)的要求,
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二、关于追认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追认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先
生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期间占用公司资金 2,000 万元、2,550 万元的事实,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8 号)要求,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所涉
资金均已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末全部归还。同时,汤秀清先生将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支付资金利息合计 30.61 万元。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亦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追认
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