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追认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追认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先生分
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期间占用公司资金 2,000 万元、2,550 万元的事实,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8 号)要求,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所涉资金
均已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末全部归还。同时,汤秀清先生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支付资金利息合计 30.61 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亦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