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上市公司
分拆规则(试行)
》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富创得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能够促进公司、上海富创得
与激励对象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涉及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祝效国、潘同文